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