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未恢复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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