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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