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中等以下(含中等,下同)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