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管辖的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