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1-10-12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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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中等以下(含中等,下同)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 第三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管辖的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 第四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 第七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 第八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督学

第九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九条 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第十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条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 第十一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一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批评与整改建议; (... 第十二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二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持证履行职责。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三条 督学履行职责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申请督学回...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本级... 第十五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第十六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有两名以上督学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导: (一)确定督导任务、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方... 第十七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划分督导责任区。督学负责对本责任区内的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随访督导。对随访督导中发现的... 第十八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 第十九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事、财政、审计、教育、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规...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督导结果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督导结果...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