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