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条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兼职督学每届聘期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