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二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二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持证履行职责。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