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教育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