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有两名以上督学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导:
(一)确定督导任务、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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