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
(五)问卷调查、听课、测试;
(六)现场察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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