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划分督导责任区。督学负责对本责任区内的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随访督导。对随访督导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在督导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情况统一安排组织督学进行随访督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