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九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