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