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教育督导机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其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