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督导结果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督导结果可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