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事、财政、审计、教育、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