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