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