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三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三条 督学履行职责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申请督学回避。被督导单位申请督学回避的,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督学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