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一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一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批评与整改建议;
(二)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并可视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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