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九条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 第九条 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育职称,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和相应的管理经验;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