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持有合法的检查证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持有合法的检查证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