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和个人在旅游经营中,给旅游者或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或其他人员损坏旅游服务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