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