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并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和停车场地;
(三)有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四)有与其从事维修活动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