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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