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4-08-23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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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维护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根... 第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 第三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站(... 第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管理机... 第五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支持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特约维修... 第六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并与其... 第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和机动车维护... 第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能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作业场地、经营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买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维修类别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辆,应当明确告知托修方维修的类别、范围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 第十六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废水、废油等废弃物,不得妨碍居民正常... 第十七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辆; ... 第十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维修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通知托修... 第十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托修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点。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 第二十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承修的机动车辆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如实记载承修车辆基本情况、送修人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开具机动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并随发票交付工时、配件及材料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维修车辆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托修方不按约定期限验收...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制作、悬挂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匾额、标示牌,不得制作、发布与其经...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按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没有标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辆维修前,必须由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测或者检验;对机动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和二...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第三十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进行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符合...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无偿...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因维修质量或者履行维修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公告制度,定期将机动车维修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和投诉情况向...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进行维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 第四十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后,检测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非经营性维修活动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