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废水、废油等废弃物,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