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维修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通知托修人,重新约定。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掉的零部件,应当交还托修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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