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承修的机动车辆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如实记载承修车辆基本情况、送修人基本情况、维修项目、送修时间、作业人员、维修结果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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