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开具机动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并随发票交付工时、配件及材料费清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