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开具机动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并随发票交付工时、配件及材料费清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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