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制作、悬挂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匾额、标示牌,不得制作、发布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广告、宣传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