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托修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点。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事故车辆维修,由托修方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自行选择维修厂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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