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维修类别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机动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业务受理场所的显着位置明示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工时定额、配件及材料价格、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业务受理场所的显着位置明示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工时定额、配件及材料价格、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