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作业场地、经营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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