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能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