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能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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