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进行维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