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