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后,检测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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