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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