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