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