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公告制度,定期将机动车维修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和投诉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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