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公告制度,定期将机动车维修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和投诉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