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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