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