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无偿返修。质量保证范围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