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
(三)包装和商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和报废配件及材料。使用的旧件必须合格,并须征得托修方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