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