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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